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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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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簡介】
《知識產權》雜志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主辦、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出版的國家級雙月刊雜志。1984年12月12日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創辦《通訊》,當時是一本內部刊物。1987年8月《工業產權》雜志創刊,1990年6月20日,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并決定:中國工業產權研究會改為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工業產權》雜志改為《知識產權》雜志,1991年1月《知識產權》雜志創刊。
【辦刊宗旨】
《知識產權》雜志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政治上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秉承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與交流,促進知識產權事業的完善與發展的宗旨,堅持正確的辦刊方向,為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很好的理論導向作用。
【欄目設置】
主要欄目為學術論壇、工作研究、司法實踐、百家爭鳴和國際知識產權,覆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數據庫保護、國內外知識產權熱點評析等方面的內容。
【收錄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連續兩次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評定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連續11 年成為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選定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的來源期刊,2009 年入選由北京大學圖書館遴選的“中文核心期刊”2008 年版之法律類核心期刊。
知識產權最新期刊目錄
理解作品概念的三個維度:理論、規范與司法————作者:曹博;
摘要:對作品概念的理解與闡釋可以從理論研究、法律規范和司法裁判三個維度展開。理論研究維度對作品概念的解析體現為事實描述與理念構建兩種思路,最終通過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創設統一于對作品客觀性的有限排除與主觀性的事后構建。法律規范維度對作品概念的解讀旨在實現將作品拆分為構成要件,從而降低法律解釋的不確定性。司法裁判維度對作品概念的解釋集中于獨創性的實質性評判。不同維度下作品概念面臨的共同問題是:如何溝通客觀化...
利益平衡視角下AIGC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作者:武長海;黃靜怡;
摘要:AIGC著作權侵權主體認定須關注技術自主性和多方參與對侵權結果的共同作用,明確“人”在責任承擔中的核心地位。將AIGC服務提供者前后端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為侵權行為認定提供科學分類依據。然而,法律適用中,“避風港”規則僅能切斷傳播,不能為權利人提供實質性保護,“實質性相似+接觸”因忽視技術生成的復雜性易致利益失衡;司法裁判中,細化的權利類型致權利吸收、遺漏或錯判,責任分配不確定性增加。此...
《知識產權》雜志編委會委員專家為期刊高品質發展建言獻策
摘要:<正>3月18日,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在北京組織召開《知識產權》雜志編委會會議。國家知識產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雜志編委會副主任盧鵬起出席會議并講話。與會編委和專家聽取了2024年雜志主要工作情況,審議通過了雜志編委會委員調整和外聘編輯工作辦法等事項,圍繞期刊高品質發展展開討論,提出意見建議。圍繞辦刊方針,與會編委專家提出,應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實現學術影響力提升與意識形態建設有機統一;應堅持學...
法哲學作品觀視閾下AIGC的作品定性再分析————作者:張玲;
摘要:在司法判決、學術文獻中,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品肯定說對著作權法核心概念“作品”“作者”“創作”的不同解讀,促使我們向深層次挖掘問題根源,探尋法理基礎。歷史上形成的版權體系的作品財產觀、作者權體系的作品人格觀經不起實踐和理論檢驗,存在脫離社會現實、混淆法律概念等缺陷。作品的法哲學本質應是人類智力創作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品肯定說主張的作品外觀主義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底層邏輯;介入、控制標準顛覆了合作作者...
論數據技術措施的法律定位和制度建構————作者:司馬航;
摘要:在數據產權立法中,是否應引入技術措施已經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18條引入了技術管理措施的概念,但仍存在法律定位不清、制度目標不明的情況。在域外典型數據立法例中,日本的“限定提供數據”制度和歐盟《數據法》的技術措施條款均存在正當性不明、價值錯位等嚴重問題。數據技術措施是保護數據產權的工具,其正當性源自其財產支配力、制度有益性和所保護底層權利的正當性。數據技...
智能時代“本領域技術人員”標準面臨的挑戰及應對——以DeepSeek為例————作者:高佳佳;
摘要:以DeepSeek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正重構科學研究范式,催生出人機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在此模式下,人類認知主體性與人工智能賦能自主性間的耦合效應,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標準面臨雙重挑戰:理論上,人工智能對人類認知能力的增強導致現有知識和能力架構失衡;實踐中,可能引發人工智能“常規”使用認定失準、“一般技術能力”界定困難以及“后見之明偏見”加劇等問題。對此,可采取“動態調整式”的應對策略:構建基于人工智...
使用開源代碼訓練大模型的著作權法評價——以全球首例機器學習訴訟為研究樣本————作者:張韜略;
摘要:從法解釋論視角評價使用開源代碼訓練大模型行為的著作權法合法性時,應先分析在先許可協議對開源代碼使用的約定。盡管大模型開發商可能違反了開源許可協議,且在模型訓練或者輸出階段可能存在復制、修改、傳播開源代碼乃至刪除作品來源信息的行為,但訓練數據集不公開在多方面限制了著作權侵權認定。司法機關以大模型輸出端為規制對象并以合理使用為利益調節器的務實思路,向大模型產業傳遞了友好信號,刺激了降重技術的開發,并可...
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作者:祝建軍;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目前人類創新活動的前沿性領域,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新技術應用往往會帶來利益分配和糾紛解決的法律適用難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領域,首當其沖的難題是著作權法適用。面對新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爭議。立足審判實務,總結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糾紛的中外實踐經驗和裁判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的原理和制度內涵,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主要是培育機器具有類似人的智力能力,而非傳播作品牟利,故生成...
人工智能時代商標法中的消費者之挑戰與重塑————作者:袁振宗;王太平;
摘要:人工智能技術在商品消費領域的運用不僅豐富了購物信息,也催生了商品推薦、視覺搜索、語音購物以及預期購物等新型消費模式。在智能購物環境下,消費者參與購物的方式有所轉變,對人工智能的路徑依賴不斷強化,商標不再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唯一依據。這極大地沖擊了以“有限的認知能力”“充分的購買參與”“完整的購買決策權”為核心所構建的商標法中的消費者形象。人工智能在豐富購物信息的同時,也降低了混淆可能性,原有的消費者...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新解——以特殊審查義務為中心————作者:馬一德;趙迪雅;
摘要:我國司法實踐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討論缺乏體系定位與層次分析。我國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體系并非單一結構,而是由被動審查義務、特殊審查義務組成。是否突破現有體系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規定更高的注意義務,需回歸該體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薦的偽中立性,無法適用被動審查義務,而全面審查義務又與三方主體的權利保護沖突。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承擔特殊審查義務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薦技術與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關的...
論商業秘密民刑訴訟之間的銜接關系————作者:劉鐵光;
摘要:民刑裁判之間的協調性、民刑訴訟對同一事實基于相同規則認定結果的互認以及基于不同規則認定結果的單向決定與重新認定是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訴訟之間的銜接準則。基于上述銜接準則,民刑訴訟對商業秘密構成條件的認定,應遵循互否與互認的銜接關系;對商業秘密侵害行為的認定,應遵循基于不同認定規則“刑—民”之間肯定的單向決定、“民—刑”之間否定的單向決定、“刑—民”之間否定的重新認定、“民—刑”之間肯定的重新認定以及基...
注冊商標維持使用認定的動態系統論方法————作者:徐瑛晗;
摘要:傳統商標使用認定“要件→效果”范式具有天然隱晦特征,以往研究涵攝性與互動性亦不足。而動態系統論卻能夠打破要件孤立現狀,具有彌補商標使用條文空筐結構缺陷的獨特優勢。以注重使用類型的多重性與層次性、考察多方主體利益交互關系、留意商標使用要素的程度屬性為設計要求,在維持使用認定的動態系統論分析上,第一步需解決要素選取問題。依據相關公眾來源識別原理與市場競爭秩序調節原理,作為觀點或因子的要素可被歸納為當事...
商標惡意訴訟的范圍識別與認定標準研究————作者:胡丹陽;王蓮峰;
摘要:針對商標惡意訴訟,我國目前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私法到公法均規定了相應規制手段,但對于商標惡意訴訟的本質、商標惡意訴訟的范圍、商標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未達成共識。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為雖然存在界限,但并非排斥關系。商標惡意訴訟的權利濫用本質,并不妨礙在行為人損害他人權益時,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商標惡意訴訟的范圍界定應當遵循謙抑原則,嚴格區分商標惡意訴訟與商標權限制,將惡意注冊作為惡意訴訟的前提。商標惡意訴訟...
新科技革命背景下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問題的立體因應————作者:單曉光;
摘要:新科技革命引發了社會經濟關系變化,必須探索新的利益平衡和激勵機制。人工智能輸入、處理和輸出三個維度的知識產權問題既相互獨立,又是一個立體整體。中國的因應方案要結合中國在新科技革命中的地位和國際競爭態勢:在人工智能輸入端依托數據資源優勢,在優化推進數據資產,特別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基礎上,構建數據和文本挖掘例外制度;在人工智能處理過程中調整公開性、軟件技術性特征要求等專利授權條件,避免商業秘密無序擴張...
網絡企業對網絡用戶版權侵權的替代責任————作者:吳偉光;
摘要:Web 1.0時代的“安全港與通知—刪除”責任模式已經不適應web 2.0時代的網絡環境了。Web 2.0時代的平臺已經成為非中立的、復雜的和功能性的社會組織,網絡企業對平臺內網絡用戶的行為有很強的控制和管理能力,應該對網絡用戶的版權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網絡用戶不再是版權侵權的直接責任主體而只是平臺內規章的執行者。網絡企業的替代責任應該受到一定限制,履行了注意義務的網絡企業應該減免其賠償責任。網...
開創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工作新局面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再上新臺階————作者:申長雨;
摘要:<正>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成立40周年以來,在強化政治引領、推進學術研究、促進學術交流、服務中心工作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2024年,研究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聚力,真抓實干,開創了各項工作新局面。在新時期新階段,我們要圍繞新使命新要求在新征程上開創未來發展的美好前景,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再上新臺階
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的對比邏輯————作者:王國柱;
摘要:在著作權法中,通過對比可以揭示“創作結果”與思想、表達等參照系之間的差異性或同一性,進而判斷作品的獨創性。在作品使用方式構成的“復制—演繹—轉換性使用”鏈條中,作品獨創性的對比邏輯以體系化的方式展開。“復制”情形下的作品獨創性對比以“實質性相似”為標準,以“復制”方式使用的思想包括人類的一般性認知、人類共享的可感知符號元素、思想與表達合并所形成的有限表達等,以“復制”方式使用的表達包括公共領域的慣...
版權過濾認定為“必要措施”的解釋論反思與矯正————作者:焦和平;梁龍坤;
摘要:“通知—刪除”規則是網絡版權治理的重要制度。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均有觀點認為,該規則中的“必要措施”包含版權過濾這一防范侵權措施,由此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過濾義務有進一步法定化解釋的趨勢。但在解釋論視角下,法律適用中將“必要措施”解釋為包含版權過濾,存在超越“必要措施”涵攝范圍、改變法律條文體系定位、特殊規則普遍適用和架空“反通知”規范的意義等問題。合理解釋“必要措施”,應從遵循體系解釋規則、...
公共領域視野下大模型數據使用行為的著作權定性————作者:黃匯;翟鵬威;
摘要:大模型數據使用行為著作權定性的分歧突顯了學理上對該問題之本質尚缺乏統一的認知,而公共領域的研究視角有助于實現從行為合理性的主觀評估向客體合法性的客觀判斷推進。基于大模型產業分層的考量、利益市場的可分割性以及法效果評價的精準化目標,其著作權定性宜在公共領域視角下實施差異化規制。大模型數據訓練的真實對象系非作者價值之元知識,對其使用未造成著作權法意義上可認知的損害,其應歸入公共領域范疇。但在輸出端,若...
協議型商標共存的底層邏輯與制度構建——《商標法》第30條的適用和修訂————作者:孔祥俊;
摘要:《商標法》第30條規定了禁止商標共存原則,司法裁判則以不同理由準許特殊情況下的商標共存,但對于是否允許共存及允許共存的判斷標準等仍然眾說不一,司法態度時松時緊和時有搖擺。一概否定商標共存有悖經濟生活的特殊和合理需求,也無助于構建健全的禁止商標共存制度。準予共存的司法裁判通常基于共存商標能夠相互區分及不產生混淆,如此認定更多是與真實事實不符的司法擬制,據此構建商標共存是對商標共存制度的誤讀。商標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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