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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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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簡介】
原名《律師與法制》,創(chuàng)刊于1984年,于1985年面向全國公開發(fā)行,曾獲華東地區(qū)優(yōu)秀期刊一等獎。20多年來,雜志始終以傳遞律師信息、交流律師實務、反映律師心聲、維護律師權益為己任,在我國律師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法治研究》在內容安排上共設立六大板塊:名家有約、法治論壇、觀察與思考、地方法治、審判實踐、律師實務,以法官、檢察官、律師及高等法律院校師生為主要讀者對象。雜志崇尚求真、務實的辦刊風格,強調理論聯系實際,理論指導實踐。
本刊側重以國家和地方法治建設中出現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研究特色。
【收錄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知網、萬方、維普收錄期刊
【欄目設置】
主要欄目:本刊特稿、法治論壇、觀察與思考、地方法治、司法實踐、律師實務。
2014年06期目錄參考:
論英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郭自力3-12
保安處分與中國行政拘禁制度的改革 劉仁文13-20
國家秘密司法審查研究 張 群21-36
試析區(qū)域貿易協定發(fā)展的政治動因及其啟示 陳立虎37-47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中的強制規(guī)則的識別 李鳳琴48-55
瑞士民法典探析 陳華彬56-69
代孕法律的比較考察與技術分析 王 萍70-85+87-88
浙江金融法制環(huán)境建設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李有星 金幼芳89-95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之解讀 韓 艷96-102
對《民事訴訟法》第 209 條合理性的思考 王祺國103-109
簡論刑事和解的中國特色———以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為中心 陸而啟110-118
庭前會議制度的理論探究和實踐構建 黃伯青 王明森119-131
《法治研究》雜志編輯部投稿須知:
1.附100-300字的內容摘要和3-6個關鍵詞。內容摘要應能客觀地反映論文的主要內容,表明作者的觀點,并且能夠獨立成文。
2.文章題名、作者、內容提要、關鍵詞應附英文版。
3.注釋采用尾注方式;尾注的編號格式為①、②、③,編號方式為“連續(xù)編號”。注釋的格式范例如下:
示例一(國內著作、編著類):
沈宗靈主編(如為個人專著,不寫“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
示例二(報刊論文類):
江澤民:《高舉……》,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5年3月24日。
李四光:《地殼構造與地殼運動》,載《中國科學》1973年第4期。
示例三(經典文獻類):
《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頁。
示例四(譯著類):
[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頁。示例五(外文著作類):
see:TommyZamora,IsthereCustomeryInternationalEconomicLaw?Germ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Vol.32,1989,pp.8-42.(或p.6).
間接引用時,應注明“參見”字樣;引用原文時,直接說明出處。
民商法碩士論文:有條件賦予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
摘 要 要有條件地賦予個人以國際法主體地位,首先要界定國際法主體具有兩個要素,即能夠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享有國際權利承擔國際義務;而個人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兩大類。其次,可以發(fā)現現有的國際實踐中規(guī)定個人擁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情形有授權性和懲戒性兩種。
關鍵詞 民商法碩士論文,個人,國際法主體,特殊情形
作者簡介:丁雨晴,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凱爾遜曾言:“認為國際法主體是作為法人的國家的說法并不意昧著國際法主體不是個人。它意昧著,個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是按照個人作為國內法主體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為國際法主體的。” 國際法從誕生發(fā)展至今,隨著國際法規(guī)范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國際法主體的范圍也有拓展的趨勢。而對于個人到底能否獲得國際法主體地位,學界眾說紛紜。下面,筆者將根據學者的觀點,對個人在特殊條件下可獲得國際法主體地位這一論題,做簡單闡述。
法治研究最新期刊目錄
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作者:田曳;
摘要:經濟發(fā)展的新趨勢和國際合作的新需求等現實因素,對商業(yè)秘密的刑事保護提出新要求。實踐中通過不同解釋路徑適度擴張了刑事保護的半徑,以回應尚未造成實際損失時的入罪困境。作為刑事保護的前提,刑法應與前置法在“商業(yè)秘密”的判斷上保持統一,對于“非公知性”“價值性”“保密性”要件也應遵循相對統一的標準。就保護法益而言,“復雜客體說”更加符合實踐的現實需要,其中市場競爭秩序法益的內容正日益被重視與強調�!安徽�...
論技術標準對合同質量漏洞的填補及其限度————作者:汪湖泉;
摘要:合同標的質量的不確定性在宏觀上導致“檸檬市場”難題,在微觀上引發(fā)合同質量漏洞。傳統民商法合同漏洞填補規(guī)則以推斷當事人應有而未有的合意為路徑,難以解決形成合意缺失的質量信息不對稱問題。相較之下,技術標準為合同當事人提供第三方質量保證機制,可以有效糾正質量的不確定性。《民法典》第511條引用技術標準作為填補質量漏洞的“兜底性”規(guī)則,旨在通過技術標準合理化定型合同質量事實、精準化評價合同當事人質量行為、...
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獲取型”行為研究————作者:劉憲權;肖宸彰;
摘要: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為商業(yè)競爭秩序,次要法益為商業(yè)秘密權。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的“獲取型”行為不屬于預備行為實行化,其具有獨立的可罰性�!矮@取型”行為并非一概構成本罪,需要以法益為指引對本罪的規(guī)制范圍進行限縮。對于非法獲取技術信息的行為,應當以實際許可使用費中的普通許可使用費作為“重大損失”數額的認定標準。沒有實際許可使用費的,應該以虛擬許可使用費作為計算“重大損失”的數額。對經營信息的“獲取...
論合同漏洞填補————作者:楊志利;
摘要:合同是個別規(guī)范。合同漏洞填補是個別規(guī)范的漏洞填補,與法律漏洞補充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大陸法上法院進行的補充性解釋和英美法上法院提供的默示規(guī)則都具有法官造法的性質。但因為合同是私人制定的個別規(guī)范,法院的工作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而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在當事人的意思不可得時要遵循公平正義原則進行填補并遵守相關限制。合同漏洞填補的材料在兩大法系中也大致相同,英美法的默示規(guī)則包括制定法上的也包括法院創(chuàng)制的,大陸...
廣義和狹義債務關系區(qū)分背景下合同當事人地位之處分和加入————作者:李文濤;
摘要:在廣義債務關系背景下,合同關系是包含合同債權、合同債務、形成權、抗辯權、締約磋商、基礎條件、清償意思、受領意思、合同目的、經濟效果等諸多要素的誠信結合體,其表明合同當事人之法律地位(合同當事人地位),而非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的簡單相加。合同當事人地位體現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包含法律價值的評價和判斷,具有獨立之法教義學價值,其可與合同債權、合同債務拆分。合同當事人地位之處分不能簡單適用債權讓與規(guī)則和...
“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解釋路徑研究————作者:張新寶;卞龍;
摘要: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應當結合各種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利益衡量。不僅應考慮對公法秩序的破壞,而且需要衡量認定無效對交易安全等私法秩序的影響,綜合判斷否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必要性和適當性,進而實現對整體法秩序的最小程度破壞。大型企業(yè)與中小企業(yè)訂立的以第三方付款作為其付款條件的“背靠背條款”,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嚴重破壞了弱勢中小企業(yè)群體保護、市場經濟穩(wěn)定與發(fā)展的公共利益,并且...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規(guī)制研究————作者:楊利華;王詩童;
摘要:大數據、強算力、多模態(tài)賦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參與到作品的創(chuàng)作進程,部分替代了人類的智力創(chuàng)作勞動,但人類在啟動、引導和控制人工智能的“雙向訓導”過程中,決定了作品的最終表達,完成了作品的創(chuàng)作,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機器之心”,不具有個人獨立意志,無法承擔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責任,不宜被擬制為著作權法上的作者,是輔助人類的創(chuàng)作工具。人類深度充分利用作為創(chuàng)作工具的生成式人工智...
中國人工智能立法的國際化敘事策略與展開————作者:許韜;
摘要:為應對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fā)展帶來的諸多挑戰(zhàn),以歐盟《人工智能法》為代表,全球逐漸呈現出“軟硬法兼施”或者“硬法化”的立法趨勢。立法也是一種敘事,中國作為全球人工智能發(fā)展的重要力量,必須關注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國際化敘事策略,以提升在全球治理中的話語權。中國人工智能立法敘事面臨西方話語霸權圍堵、自身涉外法治敘事能力障礙以及全球立法共識不足等困境,應采用“立足本土、理念先進;融通中外、普遍認可”的敘事策略,...
論中國特色的意思主義下公示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作者:劉士國;
摘要:我國民法對物權變動,先是在《民法通則》采意思主義,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演化為不同于法國的意思主義、德國的形式主義、瑞士的形式主義下折衷主義、西班牙意思主義下折衷主義的有中國特色的意思主義下公示主義,即物權變動以債權合同物權變動意思為依據,動產經交付、不動產經登記發(fā)生物權變動效力。正確認識我國的物權變動機制,必須基于中國物權變動演進的社會基礎,對《民法典》相關條文作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實質...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三重邏輯————作者:王少;
摘要: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理論邏輯、歷史邏輯和實踐邏輯與其三大內涵一一對應。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理論遵循,其科學性、人民性和先進性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增強了理論自信、強化了理論自覺、保障了理論自主。中華優(yōu)秀傳統法文化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歷史根基,法治本土資源、優(yōu)秀法治文化和德法共治模式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筑牢了區(qū)別于西方法治現代化的基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實踐樣態(tài),黨的...
經濟體制改革的體制法保障————作者:張守文;
摘要:實現中國式現代化,需要以經濟體制改革為牽引,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通過梳理財政、稅收、金融、發(fā)展規(guī)劃、市場監(jiān)管等重要領域經濟體制改革的歷程,可以發(fā)現各領域的法治保障不足是現存的突出問題,為此,應推動經濟體制法的構建和完善,加強經濟體制改革的體制法保障。鑒于經濟體制改革主要圍繞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guī)制權的具體分配展開,應在各領域合理界分各類主體的經濟職權,充分落實職權法定原則,并加強相關體制法的制度協調。...
涉案財物爭議處理的程序優(yōu)化——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面向————作者:羅維鵬;
摘要:涉案財物爭議主要與涉案財物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違法所得等應當被追繳和沒收的財物有關。這類爭議是刑事審判和執(zhí)行中的棘手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爭議解決的途徑與方法未予充分重視,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發(fā)現難、參與難、證明難、審查難、表述難、變更難和協調難等程序難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在處理涉案財物爭議時帶有刑民分開、審執(zhí)分離和一并處理的潛在理念,其雖然在一定程度維持...
刑事訴訟中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生成特點與運用風險————作者:張瀲瀚;
摘要:刑事訴訟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所生成的用以證明被追訴人身份信息的材料被稱為“人臉識別證據材料”,其生成可分為人臉信息獲取、人臉識別技術比對與識別、偵查人員分析與判斷、相關人員辨認四個步驟。該形成過程決定了人臉識別證據材料兼具主客觀性,其證據性質具有多元綜合性等特點,從而帶來技術濫權、控辯失衡與事實認定錯誤等風險。《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應關注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的特殊性,一方面將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納入強制偵查...
民營經濟發(fā)展中的平臺企業(yè):定位轉向與立法回應————作者:蔣大興;馮成豐;
摘要:從古代的“重農抑商”,到近代的“三座大山”,再到建國后的“計劃經濟”,中國的民營經濟一直處于“先天不足”的狀態(tài)。在“公有制—非公有制”的二元框架中,如何消除對民營經濟的誤解,明確其法律地位,是未來一段時間內民營經濟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這一立場也得到了正在制定中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認可。然而,民營經濟發(fā)展面臨的困境,從來都不只有公有制經濟這一個影響因素,而是一切可能扼殺營業(yè)自由的權力,無論其來源如何。...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背景下被害人保護之回顧與前瞻————作者:馮露;
摘要:在第四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審視作為刑事訴訟主體的被害人的地位和保護具有重要的學理價值和現實意義。域外刑事訴訟模式理論的演進逐步納入了不同形態(tài)的被害人參與模式。我國的被害人主體地位理論從“主體性”向“主體間性”拓展,故有必要在被害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的關系視角下對被害人的主體性價值予以理解與重構。梳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權利譜系發(fā)現,偏重被害人“主體性”的被動型權利與彰顯被害人與其他訴訟...
論基于責任歸咎的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guī)則————作者:田峰;
摘要: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guī)則需回應為何不利、何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三個問題。學說與審判實踐對于為何不利沒有實質性爭議,但基于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形成的兩種裁判立場存在自身難以消解的邏輯困境,對何為不利以及如何不利的問題有必要加以反思。不利解釋規(guī)則適用中解釋利益的分配取決于如何歸咎相對人對格式條款形成不同理解的責任。依歸責技術路線,可以根據歸責事由不同,將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區(qū)分為主觀不利解釋和客觀不利解釋。提供格...
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空間效力——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條的適用為中心————作者:杜豐貝;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條以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發(fā)生地確立管轄依據,規(guī)范目的集中于數據主權的行使和國家保護義務的實現。第1款與第2款雖分別指向境內外不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但均產生域外效力。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范圍,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和目的,以及分析、評估行為的內涵均有解釋的必要。產品的范疇并不局限于有體物,提供金融產品亦屬于規(guī)制對象。需注意本條與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規(guī)范在域外管轄上的體系聯動。本條的證明...
網絡暴力自訴案件中的公安協助取證制度研究————作者:張謙;
摘要:在網絡犯罪不斷增多的時代背景下,網絡暴力自訴案件的司法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其自訴人的“舉證難”問題因為信息時代新的證據特性而更為突出。在涉網暴誹謗、侮辱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證明劣勢與自訴案件證明標準的矛盾激化,進一步影響了私人訴權的行使、實體正義的實現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诖耍枰訌姽珯嗔υ谏婢W暴誹謗、侮辱自訴案件中的干預和救濟,公安協助取證制度應運而生。公安協助取證是我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發(fā)展的...
第四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如何完善辯護制度————作者:韓旭;
摘要:律師辯護權保障系新一輪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刑訴法歷次修改均涉及辯護問題,修改內容之廣、條文之多,非其他制度所能比擬。辯護權行使狀況關乎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和法治現代化的實現。關于辯護問題,第四次刑訴法修改應在以下14個方面進行:一是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二是擴大委托辯護人的主體范圍;三是賦予辯護律師偵查階段有限的閱卷權;四是完善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制度;五是明確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證據性質并...
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司法判斷的新思路——“法益類型區(qū)分說”之提倡————作者:莊緒龍;
摘要:防衛(wèi)行為性質以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司法判斷,至今仍然存在較大爭議�;鞠噙m應說、必需說以及適當說雖各有側重,但在實質上可以統一納入“法益衡量”的抽象視域�;鞠噙m應說理論中的“法定刑比較說”觀點作為“法益衡量”的重要參考系數,雖具備實定法上的客觀基礎,但卻在刑罰體系上不能自洽,還可能會人為弱化正當防衛(wèi)的特殊價值�!胺ㄒ婧饬俊备鶕嬖谥苎有圆蛔�、條件局限、實踐困境等弊端,也不能成為防衛(wèi)行為性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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