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8-25 20:53 熱度:
現如今,隨著網絡的發展,信息的傳播速度非常快而且范圍也很廣。雖然大家獲取信息比較方便了,但是網絡中還存在一些不良信息 ,我國法律對網絡不良信息進行了一些界定,本文是一篇法理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網絡不良信息的法律規制。
論文摘要 網絡不良信息是在網絡技術高速發展,但社會發展提供的各種的主客觀條件不足以規制網絡秩序的狀況下產生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建立法治體系的精神為網絡不良信息的規制提供了很好的前景藍圖,即健全的法律體系才是規制網絡不良信息的重要保障。因此,應當正視目前網絡不良信息的法律規制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對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起有關網絡不良信息的正規法律規制體系。
論文關鍵詞 網絡,不良信息,立法,執法,法律規制
近年來,有關部門對整頓網絡不良信息、凈化網絡環境的治理力度明顯加強,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主動開展“凈網2014”專項行動,對各大網站進行了大規模的肅清整頓,清除了相當一部分不良視頻、文字等信息。 在2014年網絡安全周,劉云山同志也鄭重提出了“建設網絡強國”的口號。但是,在如今的互聯網上仍然存在著大量不良信息,如色情、迷信、學術造假以及一些對訪問者電腦及數據構成安全威脅的信息,侵害了互聯網用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和諧的網絡環境,危害了當下穩定的社會秩序。當前,為防范網絡不良信息的制造與傳播,亟需尋求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控制對策,建立一個對信息行為加以控制的社會控制體系 ,更需要遵循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法治體系建設的要求,完善網絡不良信息的法律規制。
一、 網絡不良信息的界定及其產生原因
網絡不良信息是通過互聯網傳播的,違反公共秩序、道德和法制,并且對信息社會有消極影響的信息 。當互聯網在社會上越來越普及時,網絡不良信息也越來越成為突出的弊端,并導致計算機犯罪、侵犯個人隱私、危害國家信息安全等嚴重的社會問題。歸納起來,這些網絡不良信息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網絡不良信息,例如鉆法律漏洞的同游、代孕信息,或隱晦曖昧的成人信息,或強制顯示的網絡游戲廣告界面;第二類是破壞信息安全從而違反了法律的網絡犯罪信息如低俗信息、管制品買賣信息、詐騙信息以及網絡銷贓信息、淫穢色情類信息,病毒、木馬、后門程序等可能對訪問者電腦及數據構成嚴重安全威脅的不良信息和以傳播信息技術為掩護的黑客技術等信息。這些網絡不良信息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網絡不良信息的管理體制滯后。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瞬息萬變,但卻無與之相匹配的管理體制,現實社會發展所提供的主客觀條件也無法適應對網絡不良信息的規制需要。所以在這個發展趨勢中,其管理體制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也是引發網絡信息系統出現漏洞問題的根本原因。盡管計算機系統的設計者在設計前會預先考慮將來出現的問題,但基于信息技術的復雜性和原始計算機系統的多變性,網絡中存在的弊端總是先于各類計算機軟件的完善 。
2.隨著計算機網絡的飛速發展,網民作為信息傳播媒介其素養卻依舊較為低下。在復雜的網絡虛擬環境中,由于網民自身缺乏自律意識和約束能力,從而導致網絡不良信息傳播的失控與泛濫。網民基于網絡的虛擬性對其所發表的言論無所顧忌與不負責任,也是其廣泛傳播的重要原因。正是網絡環境的虛擬性,為網絡不良信息的制造者和傳播者提供了便利,造成了網絡不良信息傳播快、范圍廣的現狀。當然,這里面同樣也同樣存在著網民道德和法制素養不高的情況。
3.不法經營者利用網絡不良信息實施非法牟利的行為。一些人在網絡上、微博上通過與網絡推手、水軍合作,形成一個利益鏈條,制造傳播網絡謠言。如傅學勝因為在中石化某個項目招標中失敗而心懷怨尤,于是通過在網上發布《俄羅斯艷女門續集:中石化再曝非洲牛郎門》的造謠誹謗網貼來詆毀報復中石化,網帖中稱“中標的公司利用‘非洲牛郎’對中石化負責招標工作的一名女處長實施性賄賂,才得以中標并獲利40萬美金”。為達到預期中的輿論效應,傅學勝甚至雇傭了網絡水軍對其所發的造謠網貼進行轉載、頂貼,企圖達到惡意炒作的目的。
二、我國現行網絡不良信息法律規制的沖突與不完善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主,已經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形成了對網絡不良信息加以規制的大體構架。但是哪怕有這樣的一個法律體系,網絡不良信息在規制方面的效果仍然沒有達到預期的理想目標。縱觀我國目前網絡不良信息的法律規制,其造成這種狀況的沖突與不完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網絡不良信息的有關立法之間存在沖突
首先,《憲法》是我國對網絡個人信息類法律規范的最基本的指導原則,《憲法》中規定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即保障公民通過語言表述各種思想和見解的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即禁止任何主體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其次,《刑法》構筑起懲罰計算機犯罪的籬笆,《刑法》中則規定了侮辱與誹謗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等罪行。再次,在《民法通則》第七條中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從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比《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中關于網絡不良信息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部門法中難以協調、明確界限,彼此自相矛盾,互間沖突。比如《憲法》中保障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通信自由,但《刑法》、《民法》在保障與規制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范圍方面界定不清,反而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使其在具體適用中存在理解偏差。同時,這些法律沖突問題在《著作權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也能找到,給網絡不良信息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法律規制帶來諸多不便。
(二) 網絡管理部門職責不明,造成執法管理的混亂
多個部門都在管理網絡信息,從而造就多頭管理、疏于管理。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明確了由公安部門管理網絡不良信息,但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卻規定了網絡信息方面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管理,新聞出版署制定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國務院于2001年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了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負責網絡出版的管理,同時,文化部于2003年制定并發布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提出省級以上文化管理部門對互聯網文化進行管理。另外,信息產業管理部門、電信部門等又按照其他部門規章的規定屬于網絡不良信息的管理部門。這就形成了同一執法領域有多家部門共同管理的混亂局面,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導致權責不分、權責不明,以至于要么多家爭相執法,要么相互扯皮,而網絡不良信息的執法問題則無人問津,造成網絡不良信息的執法不能形成合力,無法有效防范和打擊網絡不良信息的傳播。
(三)網絡不良信息的認定困難,導致司法規制效果不佳。
首先,網絡不良信息認定標準不完全一致。對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我們發現界定網絡不良信息的標準沒有統一。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中,也都立足于本部門的角度出發去界定和區分了網絡不良信息。而各個部門對網絡不良信息的界定標準不一樣,也就導致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會有一定程度的混亂。
再次,對于危害程度及其責任承擔方面,網絡不良信息的評價標準不一致。一方面,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存在網絡不良信息法律責任的不統一性。使用行政責任,如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拘留等方式對網絡不良信息的發布與傳播進行了規范,而在刑事責任方面則使用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懲治措施;針對民事責任則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措施。另一方面,網絡不良信息的不同情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區分,科學的檢測標準也不存在,如當事人主觀的狀態、危害范圍、對社會所造成不良后果的嚴重性程度等量化標準來認定網絡不良信息的危害程度,增加了網絡不良信息有關主體責任認定的難度。以上這些問題,我們認為解決的關鍵在于要統一責任承擔的條件、名稱及其具體內容的責任設置。
最后,網絡不良信息中也存在著識別程序不完善的問題。針對網絡不良信息的傳播問題現行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善識別程序有關科學性和實用性的弊病。例如,通過什么途徑來查詢、追蹤、鎖定網絡不良信息發布人;網絡服務商在網絡不良信息的傳播和監管方面是有積極作用還是消極作用;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提供并公布網絡不良信息發布人的相關情況等問題。這些問題反映了司法程序操作機制的不可行,因此我們也就不能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科學地分辨清楚網絡不良信息發布的有關主體和明確誰來承擔責任了。
三、完善網絡不良信息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 消除網絡不良信息的立法沖突并加以完善
一是消除普通法律與《憲法》的立法沖突。《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所以普通法律中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其內容相抵觸的法律都是無效的。因此,我們要把《憲法》作為消除網絡不良信息的立法沖突的基礎。當《刑法》、《民法》等部門法所規定的網絡不良信息的內容與《憲法》相沖突時,要以《憲法》為準,當然,如果在《憲法》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該從立法上對言論自由和網絡不良信息的傳播加以區分,以便于各部門法更加細致地劃分權責以及后續的處理,也就是說應當根據社會現實中網絡信息時代的變化發展作出相應的應變機制,當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應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對《憲法》進行修改。二是消除不良信息的認定標準沖突。確定立法規范,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最好是采用列舉式來明確網絡不良信息的范圍和認定標準。三是制定能夠規制網絡不良信息的統一法律法規。就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而言,網絡不良信息依舊存在沖突與不完善,可以先行由國務院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有效規制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并逐步試行、完善、推廣,在條件成熟時,再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統一的《網絡不良信息規制法》,對網絡不良信息形成有效的立法規制。
(二)規范執法機構組成并改進執法管理方式
1.建立以警為主、聯合互動執法的專門管理機構。我國互聯網絡用戶數目日益增多,成立專門的組織,優化現有的資源配置,建立一個以警為主、多部門聯合組建的協調部門,從而有效管理網絡信息內容,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議以公安機關為執法主力,匯同其他相關網監部門,如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省級以上文化管理部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等,根據他們提供的網絡不良信息傳播記錄,對不同網絡不良信息的不同危害程度加以區分,確認范圍,并依據不同的法律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網絡不良信息的警務監管機制。也可以對網絡不良信息采用分工負責的方式定性劃分管理,使得細則明確,不疏不漏。以警為主的各機構聯合執行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單一執行、管理部門太多,執行力差,從而造成管理市場混亂 的情況。
2.通過制定科學的檢測標準來實現對網絡不良信息危害程度的認定。聯合管理機構應在網絡不良信息產生時及時調查了解其危害的范圍、當事人的主觀狀態以及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后果的嚴重性等等。例如,轉發虛假信息傳播危害較小時,可以通過以警為主的網絡聯合執法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采取行政處罰措施。而對于發布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論,危害嚴重的,可以根據《刑法》采取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措施。
3.在設計鑒定網絡不良信息的程序時,執法機關應明確網絡服務提供商在不良信息鑒定過程中的作用,同時也應注意設計的科學性;網絡服務提供商應通過對有關網絡服務進行準入資格限制來控制信息源,當在網絡傳輸中發現含有法律所禁止的信息內容時,應叫停信息傳輸,妥善保存相關記錄,并且向執法部門或機構報告。對境外網站具有的不良信息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要采(二)配偶權的反射性損害
在這類型損害中,提起反射性損害賠償的主體應僅限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因為這是基于夫妻關系才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此類型反射性損害賠償的內容應包含輔助性性用品費、精神損失費、生育權喪失費、人工輔助生殖費(含檢查費、手術費等)或領養手續費等。其中,精神損失費的標準可以依據夫妻雙方的年齡與婚齡來計算賠償數額,通常來說,性需求與夫妻雙方的年齡和婚齡成反比,因此新婚年輕夫妻的賠償額應比年紀大婚齡長的夫妻要高。生育權喪失費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精神損失費的計算方式,不過,對于夫妻之間已育有小孩,或者妻子年齡超過45歲的,應當認定為生育權已實現或自我放棄,因而不存在生育權被損害的問題,自然也就不用賠償人工輔助生殖費和領養手續費。
(三)震驚損害
筆者認為,此類型的賠償對象應為受到反射性損害的直接受害人的近親屬或與其有密切關系或至愛關系的人。但是,為了避免出現“假震驚損害”的情形,在制度構建時,應當對震驚損害的適用標準進行限制,比如前文所說的時空的近因性,以及對非近親屬關系的與直接受害人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進行損害程度的限制,即當間接受害人反射性損害達到一定的病理程度時,方可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反射性損害賠償。
因此,對于受到震驚損害的受害人的賠償的內容應包含住院費、治療費、護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
綜上所述,對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現存的反射性損害賠償的司法救濟問題,可以多多參考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從而制定出相關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填補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反射性損害賠償問題的空白,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使之更好地運用在實踐中解決類似的問題,以更好地實現法律規范、防范的目的。
法理論文發表期刊推薦《政法學刊》是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廣東公安高等專科學校的社會科學學報,于1984年創辦,1987年經廣東省新聞出版局標準,取得國內統一刊號(CN44-1007/D),是全國公安院校率先獲準公開發行的正式期刊,2000年取得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9-3745)。
文章標題:法理論文范文網絡不良信息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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