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憲法論文 發布日期:2013-10-07 08:59 熱度:
本文給大家推薦了憲法論文發表的期刊及一篇描述互聯網網絡實名制的國家級法律類論文范文的參考。憲法論文發表期刊推薦國家級期刊《法律與生活》,雜志創刊于1984年,是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辦的中央級法制新聞刊物。自創刊以來,始終以“秉承法律精神,關注社會生活”為辦刊理念,透過法律看生活,用法律眼光透視社會,以法制觀念解析人生,致力于謳歌、鼓吹人間正義,獨家披露重大事件背后的真相和假象。
摘要:互聯網的發展繁榮帶來了便利也帶來了問題,各種亂象層出不窮。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要求適應于網絡世界,網絡上的言行應當受 到法律的規范。但這是否能說明實名制合法合理,實名制又能否根治互聯網的各種亂象?會不會加劇個人信息的泄露,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從法理的角度出發,實 名制的推行應該慎之又慎。
關鍵詞:網絡實名制,權利,言論自由
2013年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通知規定了2014年將完成包括出臺并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等28項任務。這意味著,網絡實名制又一次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早在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就發布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注冊微博客賬號要用真實身份信息,否則只能瀏覽不能發言。這無疑是中國社交網站實名制的“第一槍”。
網絡實名制目前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和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這是指沒有個網絡用戶背后都有真實的網絡信息認證,這些身份信息要足以是每一個“網絡人”都能和“現實人”對應。
筆者試從法理角度,對社交網絡實名制的規定進行思考和分析。
一、實名制的法理之爭
(一)實名制支持者的法理根據
1.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要求適應于網絡世界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亦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辯證統一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體概括為:“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總體數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補,運行中的制約,價值意義上的主從。”
權利與義務統一關系要求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既是自身權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維護他人權利行使的重要條件。“虛擬”的網絡 里,人們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廣泛權利,然而這些權利存在被濫用的可能。這些權利一旦被濫用,都將直接或間接對真實世界造成客觀的損害。因此人們在自由行使網 絡權利的同時,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是必不可少且更為基礎性的東西。這種義務首先表現在。掌握自己權利的邊界,并保證不侵犯他人自由和權利。
2.道德規范的缺陷應當由法律來彌補
道德規范沒有強制性的義務,換句話說,違反道德規范不會受到強制力的制裁。而法律規范的特征之一即是強制性,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之間是靠強制性 的規范來規定的,一旦違反了法律義務,就會受到強制措施。前面論述道,網絡世界由于其虛擬性的特征,人們的權利容易被濫用,而義務常常被忽視。單純依靠道 德規范來規制網絡上的違背義務、濫用權利的行為,就顯得力不從心。
人們在網絡世界的一言一行,都將對現實世界造成影響。很多案例已經證明,網絡上的“暴力”行為,如人肉搜索、傳播虛假信息等,給現實中的受害人 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損失,擾亂了社會秩序。為了避免或者制裁網絡上的不負責任的行為,保護國家和公民合法權益,立法機關針對人們在網絡世界的行為進心立法, 是必要的。
(二)反對實名制的法理依據
1.反對者認為,上述理由決不足以給實名制以充分的法理支持
無論是從權利、義務角度分析,還是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分析,都只能論證出網絡需要法律規范、網民的行為應該受到管理和約束,網上不負責任的言論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對于上述結論,應當沒有人會提出異議。但是這個結論不代表必須實行實名制。
在現有的法律和制度下,網上的言論已經受到非常嚴密的控制,根據IP地址追蹤上網人的位置和個人信息的技術使得懲罰網上犯罪行為得以實現,現實 中通過網絡破獲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例子不勝枚舉。既然如此,實名制不是多此一舉嗎?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網民本來就是不堪一擊的,何必再通過“實名 制”給大家套上枷鎖?再者,實施了實名制,就能達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嗎?對于這一點,后文將有討論,此處不再贅敘。
2.法律、政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更要考慮公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是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憲法依據。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 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這是公民自由使用姓名權的法律依據。
眾所周知,對于政府的行為,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對于公民的行為,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政府要求社交網站實名制注冊,就意味著要求公網將自己的 真實信息透露給政府、網站運營商以及論壇的管理人員,暴露在泄露隱私的危險邊緣。政府有沒有權利提出這樣的要求呢?公民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意味著可以積 極使用,也可以消極使用。公民對于自己的文字作品,可以署真實姓名,也可以署筆名、藝名,也可以不署名;這同樣適用于在網絡上發表言論。只要不損害國家 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無論是實名還是匿名發表的言論都應受到保護。
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方略,法治政府的權力邊界在于,作出任何限制公民權利的立法或行政行為之前,需證明此一項行為是正當且必要的,如果存在其他無需限制權利的替代措施,那么此項立法或行政行為就不具有正當性。
政府推動實名制,是一種公權力行為,公民選擇實名或匿名在網絡上發言,屬于一種私權利行為。以公權力限制私權利,必須有正當且必要的理由。實名 制之利在于社會公益,可以有效杜絕網絡謠言、誹謗,凈化網絡環境等;實名制之弊在于縮減了公民的選擇權,將個人信息更多地暴露于公權力的監管之下。利弊衡 量的標準是什么?應以個人自由為先抑或以社會公益為先?
復旦大學謝佑平教授認為,利弊衡量標準應以社會公益為先。就行政機關推動實名制的本意而言,是為了更好地維持社會秩序、凈化網絡環境,其目的是 正當的。然而,行政行為的正當性根源在于民意基礎,應符合公民全體或絕大部分的意愿。以北京市出臺微博管理規定這一行為而言,缺乏了事前必要的調研、投 票、聽證、廣泛征求意見等程序,所以從工作方式和手段而言,它是不正當的。
二、實名制效果之爭
目前網絡上支持實名制的聲音甚囂塵上,大部分出于對目前網上各種“亂象”的失望和對實名制的期望。確實,自互聯網誕生至今,發展繁榮一直伴隨著 層出不窮的問題。傳統社會中出現的違法犯罪活動,網絡上幾乎全部可以實現,諸如:網絡詐騙、網絡造謠、網絡毀謗、網絡誣陷、網絡泄露國家機密、網絡煽動國 家民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是無法估量的。同時,因其“迅捷性”等特點,其對錯誤及消極信息的傳播也給穩定的社會秩序帶來了一絲的“不安”。最近 一段時間發生在網絡上的事件對此更具說服力:“柑橘大實蠅”事件,一條藏匿在即將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蟲,把偌大一個柑橘市場攪得沸沸揚揚,橘農損失慘重;還 有更具“威力”的“人肉搜索”,使人們的隱私空間急劇縮減,甚至于無隱私可言等。
實名制一出,似乎是“眾望所歸”,多少人為之奔走呼號,恨不能一夜之間整個互聯網全部實名。然而,實名制就能解決問題嗎?韓國的教訓也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事實上,韓國政府早在2002年就開始在政府網站推行網絡實名制,但影響不大。2005年,韓國國會發布和修改了《促進信息化基本法》、《信息 通信基本保護法》等法規,逐步推廣網絡實名制。2007年7月,網絡實名制正式在社會范圍內實施。2008年10月,一位女明星因網絡傳言自殺身亡,這又 促使國會通過一項修正案,將實名制擴展到所有日訪問量超過10萬的網站。至此,韓國成為了上第一個全面推行網絡實名制的國家。
但是,實名制抑制網絡暴力效果并不顯著。實施實名制兩個月后,惡意網帖僅僅減少了2.2%。首爾大學的一項研究稱,該制度實施后,誹謗跟帖數量 從13.9%減少到12.2%,減少了僅1.7個百分點,和沒有實行的時候無甚區別。據分析,部分原因在于“法不責眾”,很多人用真實姓名登記后仍然繼續 無忌憚地進行攻擊謾罵,三分之二曾發表惡意網貼的網民對是否實名并不在意。另一方面,韓國實施實名制之后,作弊軟件也應運而生,“身份證偽造器等軟件的出 現,意味著“網絡實名制”近乎名存實亡。
與此同時,實名登記的政策本身更給網絡黑手大開方便之門。2011年8月,韓國政府鑒于網民個人信息被大量偷竊和泄露,決定分階段廢除網絡實名 制。12月29日,韓國廣播通信委員會向總統李明博提交的2012年業務計劃包含了有關“重新檢討”網絡實名制的方案,名為“重新檢討”,實為“取消”網 絡實名制,并配套了在網絡上限制使用個人身份證號碼的方案,以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這就意味著:一場國家規模的網絡實名實驗,即將劃上休止符。
三、實名制之隱患
社交網絡實名制的隱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個人信息泄露的狀況愈演愈烈;公權力濫用,言論自由因而受損。
個人信息泄露在韓國網絡實名制的教訓中體現得淋漓盡致,中國當以此為鑒,慎重行事。2011年底,國內最大的程序員社區CSDN網站因遭遇黑客 攻擊,600萬用戶的登錄名及密碼日前被泄露,隨后又有多家網站的用戶密碼被流傳于網絡,引發眾多網民的普遍擔憂。如果實行實名制,大量用戶的個人隱私如 何保護?
在目前我國政府對社會輿論高度控制的狀況下,網絡是重要的輿論自由陣地,許多事件和信息首先是在網絡上披露出來,然后受到大眾關注。例如南京 “天價煙局長”周久耕的落馬,首先是因為一張照片走紅網絡,然后才引起司法機關的調查;各種“天價采購”也因為網上的匿名披露而備受關注。
然而,這片自由的陣地經常受到來自公權力的威脅。2008年5月,河南靈寶市政府違法“租”用了大王鎮農地28平方公里,約3萬余農民將失去土 地。身在上海的青年王帥多次舉報無果后于2009年2月12日網上發帖,因言獲罪,3月6日靈寶市網警跨省來到上海將其抓捕。此類“跨省追捕”的案例不勝 枚舉。在沒有實名制的今天,在網上發表言論批評政府尚難逃“跨省”,等到實名制之后,網民之口還能自由地張開嗎?
為避免這些隱患,實名制的推行應該慎之又慎,本著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限制規模和范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探索社交網絡的管理規則。
相比人類數千年的歷史,網絡還是一片年輕的天地。我們應該給這片天地盡量多的自由發展空間,避免人類歷史上因獨裁、專制、恐怖政策帶來的災難在網絡世界重演,不要讓網民成為虛擬世界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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