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0-07-20 21:55 熱度:
內容摘要:我國已經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然而,就我國現實而言,民眾對現行法律體系的遵守距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離,其中的關鍵在于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得到民眾的遵守,這無疑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來說,培養民眾的守法意識,建立起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守法意識,法律信仰,和諧社會
和諧社會的內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其中,“包括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1]。這里就預設了一個基本的前提,即首先要有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在這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內保證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自1978年以來,我們國家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已經建立起相對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為和諧社會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當然,有些部門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但就目前的法律體系來說,已經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制定了一個初步的法律框架。然而,就我們國家的現實而言,民眾對現行法律體系的遵守距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離,其中的關鍵在于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得到民眾的遵守,這無疑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來說,培養民眾的守法意識,建立起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守法意識的涵義
1、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2]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法律制定出來了,卻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那必將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正如我國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的:“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3]在我們國家,不少人認為守法主要是甚至僅僅是履行法律義務。“我們認為,守法所包含的內容要比許多人所理解的廣泛、深刻和豐富的多。守法意味著一個國家和社會主體嚴格依法辦事的活動和狀態,而依法辦事就自然包含著兩層含義,一是依法享有權利并行使權利,二是依法承擔義務并履行義務。”[4]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將守法理解為只履行義務,它還包含著享有權利并正確行使權利。
2、守法意識的內涵。守法意識是指守法主體行為的合法程度或者是對現行國家法律的認可程度。守法意識包括守法的最低形態、守法的中層形態和守法的高層形態這三種類型。(1)守法的最低形態。守法的最低形態是不違法犯罪。在這種形態中,從守法的心理來說,守法主體對法的態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往往把法看成是異己之物,是以消極的心理去守法,雖為守法主體,卻不是法的主人,法并沒有自我內化,其之所以守法是因為法具有強制性,是為了避罪遠罰。從守法的內容來說,守法者僅僅是或者主要是履行法律義務,沒有充分行使法律權利。(2)守法的中層形態。守法的中層形態是依法辦事,形成統一的法律秩序。在這種形態中,從守法的內容來說,守法主體既履行法律義務,又行使法律權利。從守法的心理來說,守法主體對法的態度是基本肯定的,但并未完全實現法的自我內化,守法主體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的主人。(3)守法的高級形態。守法的高級形態是守法主體不論是外在的行為,還是內在的動機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嚴格履行法律義務,充分行使法律權利,從而真正實現法律調整的目的。在這種狀態中,守法主體對法的態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體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態自覺地、積極地、主動地去守法,已完全實現了法的自我內化。這個形態也可成為主體對法律的信仰狀態。
二、守法意識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1、守法意識體現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一個完整的社會秩序通常應包括主觀、客觀和形式三個要素。“客觀要素是指任何社會秩序都是人們依據一定規則的互動行為為核心內容。不管是自生自發的秩序,還是人造的秩序,社會領域中的秩序總以人們的一定行為為核心內容。主觀方面是指人類社會的任何秩序所凝結的行為都是有目的的行為,即使自生自發秩序中所凝結的行為也帶有確保該秩序的維持、綿延的趨向。形式要素指任何秩序都外在為一定的社會狀態,它是主客觀要素有機結合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人們形象把握秩序存在的方式。”[5]從社會秩序的三個要素看,社會秩序的維護首先要存在穩定的行為規則,即法律;其次就是社會主體為了實現自己預期利益遵守規則的意識,即守法意識;最后就是在前兩者的結合下所達到的穩定社會狀態即是社會秩序。這其中,守法意識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因為中國目前已經具備了社會秩序的客觀要素,即穩定的行為規則——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但社會主體的守法意識相對還比較欠缺。因此,培養社會主體的守法意識,尤其是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仰狀態,對社會秩序的維護,進而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將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2、守法意識體現在構建和諧人際關系方面。法律從一個方面來說就是為了界定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說是對社會利益作重新分配,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說利益關系是通過人類社會制定的法律來調整。古典自然法學家霍布斯就曾說過:“下面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動出于他們的意志,而他們的意志出于他們的希望和恐懼。因此,當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給他們自己帶來更大好處或更小壞處時,他們才會愿意去遵守”。[6]當代的經濟分析法學則視人為“經濟人”,“經濟人”總是從行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中來決定選擇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其代表人物波斯納認為:“服從法律更多的是一個利益刺激問題,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問題。”[7]因此,要達致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平衡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就必須遵守人類社會制定的法律,即社會主體要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從這個方面說,必須培養社會主體的守法意識。
3、守法意識體現在構建人與社會和諧方面。根據社會契約論者的觀點,政府統治社會成員的正當性來源于社會成員的同意。“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6]為了擺脫自然狀態以進入社會狀態,人類選擇了社會契約的方式聯合組成一個共同服從的共同體。盧梭指出,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9]法律是由建立在合意基礎上的政府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與社會所認同的價值或道德即公平正義原則相符不悖。昂格爾認為:“人們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體成員在信念上接受了這些法律,并且能夠在行為上體現這些法律所表達的價值觀。”[10]公民作為社會契約的當事人,應該遵守契約的內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只有這樣才能達致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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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頁。
[3]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總考三[M].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34頁。
[5]肖北庚.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
[6][英]霍布斯.論公民[M].應星、馮克利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頁。
[7][美]波斯納.法理學[M].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97頁。
[8][英]洛克.政府論[M].葉啟芳、瞿菊農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9頁。
[9][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3頁。
[10][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M].吳玉章、周漢華譯,上海: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頁。
文章標題:守法意識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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