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水力論文 發布日期:2011-03-30 08:13 熱度:
摘要: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工程環境的比對研究,對小浪底工程二標項目建設施工產生的四類主要的爭議問題進行分析,探究菲迪克(FIDIC)合同條件下我國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的環境條件和限制性影響因素。
關鍵詞:小浪底工程;建設施工爭議;菲迪克合同
0引言
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歷時11年,于2001年底建設完工投入運營。作為中國第一個全文采用菲迪克(FIDIC)合同條件的大型工程基建項目,在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建設管理體制有較大調整的情況下,該工程項目仍然能夠順利地提前完工,為中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在長達10年左右的項目建設施工期內,業主與承包商之間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沖突和分歧,有些爭議還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世界銀行等高層管理部門的關注。經過當事各方的通力合作、友好協商這些紛爭順利解決,項目參與雙方取得了雙贏的良好結局。本文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工程環境的比對研究,總結了小浪底工程二標項目建設產生的四個主要爭議問題,對于我國提高未來的FIDIC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有著可貴的借鑒意義。
1項目概況
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位于三門峽水利樞紐下游130公里的黃河干流上,是三門峽以下唯一能夠取得較大庫容的控制性工程,擔負防洪、防凌兼顧工農業供水、灌溉、發電和蓄清排渾的重任。小浪底主體工程的土建施工二標是泄洪排沙系統標。德國旭普林公司(Züblin)為責任方的二標中德意聯營體(CGIC)于1994年7月16日與中方業主單位簽訂了泄洪排沙系統的工程承包合同。泄洪系統建設項目于1994年6月30日開工,合同竣工日期為2001年12月31日,實際竣工日期為2001年6月30日。業主委托加拿大國際工程管理公司(CIPM)作為駐地咨詢機構,為業主、設計方和監理單位提供現場項目施工管理咨詢服務。
2建設施工紛爭的起因
由于歷史條件和工程運營環境的種種限制,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二標泄洪系統在施工建設的過程中業主與施工承包商之間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紛爭,主要可以分成四大類,第一類為后繼法律的適用性問題,第二類為中外技術規范標準的適用性及銜接問題,第三類為對“不可預見”自然環境條件的認定問題,第四類為合同變更引起的經濟問題。這些紛爭最終都導致了工程承包商的索賠。
3后繼法律適用性引起的爭議
在黃河小浪底工程建設施工期間,正值我國加快實施市場經濟體制。相應的,國家及地方法規不可避免地發生了一系列的重要變化,如1994年1月1日起國家正式實施的新稅制;河南省政府要求執行的新的礦產資源稅、車船稅等;又如1995年1月1日國家實施的新勞動法及1995年5月1日采用的40小時周工作制等。小浪底工程3個標的開始實施基準日期為1993年8月31日。這樣,從標的開始實施基準日期及以后開始正式實施的新的法律法規所引起產生的工程費用,業主都面臨著按有關合同規定加以補償的困局。
比如,我國于1995年開始實施新勞動法。新勞動法對合同的改變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改變了工作時間。合同中規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承包商在投標書里一般都按每天工作兩班,每班10小時安排工作計劃。而按照新勞動法,每周工作5天,即每周工作40小時,且對加班時間予以明確限制。二是提高了加班工資標準,將一般加班、星期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從基本工資的100%、150%、200%分別提高到150%、200%、300%。3個標的承包商都提出了索賠要求。他們認為新工時制和加班的限制嚴重地縮短了他們在投標書中所計劃的工作時間,由此必然影響到工程的進度和計劃工期。在遵守新勞動法的前提下,承包商提出兩種選擇:要保證原計劃的進度和合同工期不變,則要增加設備、人員和臨建設施等;或者保持原來計劃的資源量,那么就要給予工期延長。這兩種方案,應該說業主都是不愿意接受的。因為無論是費用或工期影響,其后果都難以估量。
再如,我國的稅制改革從1994年1月開始,將原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及工商統一稅的有關規定取消,國內、國外企業均執行統一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相應合并或調整了稅率。隨后各承包商就提出了一系列索賠。這些索賠主要是關于增值稅、消費稅和印花稅的。關于增值稅承包商的索賠額最大,承擔小浪底工程泄洪系統建設的二標承包商提出的增值稅索賠額達1.13億元。承包商的索賠數額巨大,也相應提供了大量的資料,并聘請專業的法律專家提供咨詢,要求對“后繼法規”增加費用的補償。對小浪底產生重大影響的后繼法規主要是新勞動法和稅制改革。這些法規的變化都屬于合同規定的后繼法規的范疇,業主應按照合同給予承包商以補償,但雙方在索賠的金額和工期的延后如何處理以減少業主損失方面,由于對后續法規理解的不一致而產生爭議。
4中外技術規范標準適用性與銜接引起的爭議
根據小浪底合同專用條款第5.2款,小浪底土建國際二標優先次序為:
(1)協議書;
(2)中標函;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條件第二部分;
(5)本合同條件第一部分;
(6)本合同特別條件及補遺;
(7)技術規范;
(8)圖紙;
(9)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10)補充資料的一覽表及合同雙方同意的其他文件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合同條款中的優先次序,用于針對小浪底工程具體情況的“專用條件”優先于合同條款的“一般條件”;合同條款的“一般條件”優于“合同特別條件及補遺”;它們都優先于“技術規范”。在該技術規范第一節“總則”第1.10款“規范的優先次序”中明確規定:“當本技術規范要求與本規范提及的和規定的其他規程、技術標準、施工規范和推薦的方法發生矛盾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本技術規范要求”。在合同文件的第二卷——“技術規范”中,對相應的工程項目所包含的工作內容、適用標準、使用材料、施工、質量保證、計量支付等方面均有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但遺憾的是沒有提到有關工程驗收的相關要求,也沒有引用應該執行的國內有關驗收規程。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技術規范”中國際規范和標準與中國水利行業的工程建設規范的脫節,也為日后的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技術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若要求承包商按國內的驗收規程進行各種驗收,如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以及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勢必給承包商增加額外負擔,引起承包商的索賠。
文章標題:論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建設施工中若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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