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人力資源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18 16:35 熱度:
摘要:根據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特征,分析了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性質和責任風險,探討了防范及控制風險的方法,強調了全面認識和防范責任風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字: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分析
隨著《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建設監理制在我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監理的作用和地位己得到明確。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監理應當承擔的責任方面,卻存在許多誤區,人們只強調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但對監理責任的內涵這一關鍵問題至今未進行過深入探討。有責任就有風險。筆者認為,認識和防范監理責任風險已成為十分緊迫和重要的任務,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1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特征:建設監理是由監理工程師提供的一種專業的技術性服務,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勉地工作是監理工程師應盡的義務。
(1)工作具有委托性。根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國家推行建設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強制監理的范圍。但這并不改變建設監理由業主委托監理工程師來完成這一根本屬性。《建筑法》之所以作出此項規定,主要是考慮我國推行建設監理的時間不長,投資體制尚未完全理順,人們的認識還不足,委托實行監理尚未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因此,有必要對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程實行強制監理。但是,在強制監理的范圍以外,是否委托監理,或者在哪一階段委托監理,就可根據需要由業主確定。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其委托性也是確定的。
(2)基于專業的技術性服務。監理工程師是一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外,通常被稱為咨詢工程師或顧問工程師。他們所提供的服務,是基于自身專業技能的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因此,在同樣的工作范圍及權限內,不同的監理工程師提供服務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這和監理工程師本身所掌握的專業技能有關。這種專業技能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理解:其一年專業技術水平及工程實踐經驗,這是監理工程師工作能力的重要基礎,和其他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無不同;其二是本身的工作協調能力,這點監理工程師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有所不同。協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面的技術力量,使參建各方的能力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是監理工程師能力的體現。
(3)工作成效受主觀能動性影響較大。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具有較大的彈性。同樣的工作,可以做得細致認真,也可以做得較為馬虎,監理的工作成效界定起來也較為困難,好壞難以運用定量的標準來衡量,其工作成效和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有關。這種主觀能動性,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方面取決于職業道德的約束。遵守職業道德,謹慎、勤勉地為業主服務,是監理工程師的基本工作原則;另一方面取決于監理工程師自身對監理工作的熱愛。若監理工程師本身對監理事業本身缺乏熱情,則要想他能夠積極主動地工作是不可能的;其三是業主的支持。監理工程師代表業主在質量、工期及資金方面對承包商進行監督管理,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相互信任和誠意,無疑會大大激發監理工程師的主觀能動性。
(4)工作成果是集體行為的產物。監理是一種需要多專業配合協調的技術服務,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更多地體現集體行為。我國的監理推行總監負責制,總監在監理服務中主要起領導、組織和協調的作用,其具體的專業監理工作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來完成。但是,監理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最終是由監理機構的整體服務來體現的。只有整個項目監理機構有效、負責的運作,監理的效果才能得到體現。
(5)工作責任巨大。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對象和內容客觀上決定了監理工程師需擔負非常重大的責任,因為工程項目投資巨大,且和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一旦損害發生,涉及到的經濟額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質量的好壞、造價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設周期的長短都和社會公眾,特別是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包括監理工程師在內的工程相關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在逐步增加。
2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從上述監理的工作特征來分析。監理工程師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可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1)行為責任風險。監理工程師的行為責任風險來自三個方面:二是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監理委托合同規定的職責義務,超出了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從事了本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損失,就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2)工作技能風險。監理工作是基于專業技能基礎上的技術服務,因此,盡管監理工程師履行了監理合同中業主委托的工作職責,但由于其本身專業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應有的效果。例如,對于某些需要專門進行檢查、驗收的關鍵環節或部位,監理工程師雖按規定進行了相應檢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規定要求,但并未發現本應該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盡管主觀上他并不希望發生這樣的過錯。如今的工程技術日新月異,新材料、新工藝層出不窮,并不是每一位監理工程師都能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因此也就無法完全避免這一類的風險。
(3)技術資源風險。即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并無行為上的過錯,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術、資源而帶來的工作上的風險。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對施工過程進行了檢查和監督,并未發現任何問題,但仍有可能留有隱患,如某些部位因振搗不夠留有孔洞等缺陷。“眾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質量隱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誘因,利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證所有問題都能及時發現,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財力和技術資源的限制,監理工程師無法對施工過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環節都進行細致全面的檢查,因此,也就有可宮旨需要面對這一方面的風險。
(4)管理風險。明確的管理目標,合理的組織機構,細致的職責分工,有效的約束機制,是監理組織管理的基本保證。盡管有高素質的人才資源,但如果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對較大的風險。
(5)職業道德風險。監理工程師是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接受過良好的教育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社會公眾對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服務存在較多的依賴。監理工程師在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時,必須十分謹慎、小心,表達自身意見必須明確,處理問題必須客觀、公正,同時,必須廉潔自津,潔身自愛,勇于承擔對社會、對職業的責任,在工程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沖突時,優先服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監理工程師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時,必須以工程的利益為重,如果監理工程師不能遵守職業道德的約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問題,甚至為謀求私利而損害工程利益,毫無疑問,必然會因此而面對相應的風險。
(6)社會環境風險。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監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這種期望,無疑對建設監理事業的繼續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而在實際工作中,同樣有不少人士認為監理工程師應該對施工安全負責,當然監理工程師既然在工程現場實施監督管理其工作的對象和范圍就應該是全方位的,監理工程師當然不能對施工安全問題不聞不問,但應該明確,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二者在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方面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實踐表明,推行監理制,對提高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是起到積極作用的,監理工程師的介入,可以使工程質量和安全更有保證,但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來擔保工程不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監理工程師的重要職責之一,應該是及時發現工程質量問題,避免工程留下質量和安全的隱患。因此,應該解除監理工程師的顧慮,大膽工作了勇于發現、揭露問題。反之、如果要求監理工程師承擔過大的質量及安全責任,甚至以工程中是否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以工程實體質量的好壞來評價、衡量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成效。則可能促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故意掩蓋、隱瞞工程質量問題,反而使工程真正留下質量和安全隱患。如果真是如此,可以說實行監理就毫無意義了。
3責任風險的控制監理工程師首先必須加強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的警覺和防范,減少和控制責任風險。針對上述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來源,可以考慮從如下方面著手:
(1)嚴格履行合同。這是防范監理行為風險的基礎。監理工程師必須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對于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合同,都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正確地行使監理委托合同中賦予自身的權力,合理地運用自身掌握的專業技能。
(2)提高專業技能。對監理工程師來說。專業技能是其提供監理服務的必要條件,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是監理工程師所從事的職業對自身提出的客觀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墨守成現,不注意學習,僅憑以往的經驗辦事,就無法適應現代工程項目建設的要求,顯然風險也就無法避免。因此,監理工程師絕不能滿足現狀,必須不斷學習,總結經驗,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功底,鍛煉自身的組織協調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水平。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是發揮監理工程師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風險的重要一環。因此,監理單位必須結合實際,明確質量方針,制定行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的承擔方面,更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但是,監理單位的監理義務最終是落實到監理工程師身上的,其損失實際上是由具體的監理工程師造成的,監理單位對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在監理單位內部,總監、監理機構其他成員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應該制定明確,落實到位。這對于提高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體系。迄今我國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少的,主要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少不協調乃至矛盾抵觸的地方;法律、法規還大量存在覆蓋不到的范圍,不少法律的定義不明確。例如,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該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但是,此處所述的監理責任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再如,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眾所周知,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者不能依法辦事,就會使得法律責任不清,甚至無從談起,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順現有法律的關系,對相互矛盾之處要進行修訂。
綜上所述,造成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有些風險來自社會環境,有些風險來自工作環境,有的風險來自監理工程師本身。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進行分析研究,按照其不同的責任屬性進行歸類,在處理上應該區別對待。作為監理工程師,必須對監理責任風險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在監理服務中,認真負責,積極進取,謹慎工作,以期有效地消除和防范可能面對的不同的風險。
文章標題:論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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